自然资源部修改的两部涉不动产登记的部门规章分别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以下是新旧规章的对比解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修改
01 增加在线申请条款
新增内容: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明确“通过互联网在线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身份认证系统进行实名认证。申请人提交电子材料的,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解读:这一修改旨在推广在线不动产登记服务,简化申请流程,提高登记效率。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实名认证并提交电子材料,无需再提交纸质材料,极大地方便了申请人。
02 完善境外申请人委托条款
修改内容:第十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原条款:“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解读:这一修改加强了对境外申请人委托行为的规范,确保了不动产登记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境外申请人需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认证或公证,保障了委托行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03 明确电子证书的法律效力
修改内容: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书证明与纸质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原条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解读:这一修改明确了电子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法律效力,使得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有助于推动不动产登记电子化、信息化,提高登记效率和服务质量。
04 压缩遗失、灭失补办时间
修改内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原条款: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解读:这一修改缩短了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后的补办时间。不动产登记机构在门户网站上刊发遗失、灭失声明后,即可直接补发证书或证明,提高了补办效率。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修改
05 明确电子查询结果证明的法律效力
修改内容: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电子查询结果证明与纸质查询结果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原条款: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解读:这一修改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资料电子查询结果证明的法律效力,使得电子查询结果证明与纸质查询结果证明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有助于推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电子化、信息化,提高查询效率和服务质量。
上述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自然资源部对两部涉不动产登记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和完善,旨在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这些修改将有助于提高不动产登记和查询的便利性和效率,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